商标转让并非简单的“一纸协议”,其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材料要求。
伴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,商标转让交易的日益增加,在交易过程中,因材料不全、程序违规或法律瑕疵等成为了商标驳回的难解问题。
甄标网将结合典型驳回案例,深入分析商标转让的材料要求及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要点。
一、商标近似未一并转让导致驳回
小马老板与小丁公司商议转让 “小马” 商标,双方商定价格后,小丁公司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。随后小丁公司收到商标局补正书,要求将所有近似商标一起转让,否则转让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二条及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,转让注册商标时,必须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。若未一并转让,可能导致转让被不予核准,同时受让方的后续申请因权利冲突被驳回,甚至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或权利瑕疵。
在商标转让过程中,转让人需提交其名下所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清单,并明确是否一并转让。同时,转让人要出具声明,承诺已披露所有相关商标且同意一并转让。若商标局初审发现存在未一并转让的情形,将发出补正通知,要求转让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。
二、商标转让合同真实性存疑导致驳回
红牛维他命公司主张在 1995 年与天丝公司签订 “95 年合资合同” 的同时,还签署了 “50 年有效期协议书”。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后又撤回了某协议书,且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未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。尽管有中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,但最高人民法院因未能见到协议书原件,认为其真实性存疑,不予采纳。
在商标转让申请中,转让人印章需与商标局留存的注册申请印章一致,存在差异时应提供合法解释或补充证明材料;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,还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,明确代理权限及期限;转让合同必须由双方签字盖章,且内容需与转让申请书一致。
三、商标转让合同条款瑕疵导致纠纷
2018年4月,青岛某公司与嵊州某电器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,将“JIA JIA 加加”等两商标转让给嵊州公司,保证商标合法无瑕疵,若第三方异议致无法使用需全额退款。嵊州公司支付转让款后,将商标转给浙江某电器公司,后者投入宣传包装费用。但商标使用不到半年被无效宣告,某食品集团公司起诉浙江某电器公司侵权。嵊州和浙江公司起诉青岛公司要求退还转让款并承担赔偿责任,青岛公司则辩称转让时商标有效,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返还。
在商标转让申请中,转让人印章需与商标局留存的注册申请印章一致,存在差异时应提供合法解释或补充证明材料;转让合同必须由双方签字盖章,且内容需与转让申请书一致;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,还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,明确代理权限及期限。
商标转让是一项涉及法律、商业和程序的综合事务,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转让失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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