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体商标实质审查的核心是:这个“形状”能不能当商标。
审查官主要看这3点:
1.显著性 ,天生独特:形状跟同类产品完全不一样,比如特殊造型的酒瓶、卡通形象的玩偶 ,后天出名:本来普通的形状,但用了很多年大家都知道是你家的(如可口可乐的瓶子) 。无法注册的:普通长方体盒子、圆球状糖果、常见酒瓶形状——这些不行
2. 实用性 ,形状是实现某种功能“必须这样”的(如轮胎花纹、刀片形状),不能注册 ,形状让产品变得更好用、成本更低,属于“功能性形状”,不归商标管,需申请专利 。
3. 不误导公众 ,立体商标的样子不能让别人产生误认(比如把普通牛奶的包装盒形状注册了,别人都不用卖牛奶了?不行) ,不能和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(别人已经注册的立体商标、外观专利,你不能“撞脸”)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