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注销清算时,商标作为无形资产需要合规处置,主要途径为办理商标移转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明确: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后,名下商标可以办理移转。
根据注销程序的不同,处置方式有所区别:
(一)一般注销程序
情形一:清算过程中已处分商标 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,需提供以下材料: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(证明公司法人已注销) 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 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(如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,或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)
情形二: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(遗漏资产) 需额外提供以下材料: 清算报告(应无明确商标处分内容) 清算组成员及全体投资人出具的承诺和保证,确认未在清算中处分过该商标权,并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文件(含投资人名单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全体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)
(二)简易注销程序 除公司主体简易注销证明外,需提供: 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(全体投资人确认) 全体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
(三)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中已处分的商标,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,需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、管理人与继受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拍卖成交文件等。 破产清算中遗漏的商标,应向法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置,由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转让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