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闲置无用可主动申请注销,不需要主动注销,但有“被撤销”的风险;
2.不注销会占用名称资源;
3.无需缴纳任何年费;
4.留存可后期转让变现;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。这就是“撤三”制度。
1.闲置无用可主动申请注销,不需要主动注销,但有“被撤销”的风险;
2.不注销会占用名称资源;
3.无需缴纳任何年费;
4.留存可后期转让变现;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。这就是“撤三”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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